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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環境標志使用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中國環境標志產品認證標志的使用管理,維護環境標志產品認證的信譽,規范環境標志的使用,根據《環境標志產品認證管理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中國環境標志產品認證管理辦法是由中國環境標志產品認證委員會制定,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以秘書處的名義授權給中環聯合(北京)認證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認證中心)實施的證明產品環境特性的第三方認證制度。
第三條 中國環境標志已經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備案,凡已獲得中國環境標志產品認證的單位,在其產品(服務)及包裝、宣傳材料上均可使用中國環境標志。
第四條 未獲得中國環境標志產品認證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使用、仿用。違反者,認證中心有權要求對方停止其侵權行為,并提出經濟賠償要求,同時要求其在指定新聞媒體公開道歉。否則,認證中心將采取法律措施,包括通知當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查處,進入司法訴訟程序等。
第五條 獲得中國環境標志認證的單位,應僅在已認證的型號的產品中使用中國環境標志,不得超出認證范圍使用。
(一)中國環境標志可用作廣告、展銷會、訂貨會或推銷產品時進行宣傳和展示。企業在使用中國環境標志認證標識時應在環境標志產品及包裝物上按統一規格的環境標志圖形(見附件)使用。
(二)中國環境標志只允許在獲證產品上使用,不準以任何方式轉讓、出售、借用或冒用。防止不正確使用包括對認證的虛假聲明和對標志的誤用,這種誤用可能導致暫?;虺蜂N認證資格。
(三)生產企業對環境標志有特殊印制要求(如低值易耗產品)的應填寫《環境標志特殊印制要求申請單》,經認證中心批準,可在已經認證的產品上自行印制環境標志。
(四) 獲證組織到期不再繼續認證或由于其他原因停止交納認證費用或被暫停、注銷或撤消了認證資格,就應停止中國環境標志的使用。
第六條 對于違反規定使用、冒用、仿用以及超范圍使用中國環境標志的,認證中心將采取如下措施,并保留提出經濟賠償和采取法律措施的權力。
(一)如在受理中國環境標志認證申請階段,發現企業已存在冒用、仿用等違規使用中國環境標志現象,認證中心將立即終止其申請受理并要求其在指定媒體公開道歉,消除不良影響,并自發現之日起6~12個月后,視其整改情況,重新受理該企業的認證申請。
(二)如在中國環境標志現場檢查階段發現企業冒用、仿用等違規使用中國環境標志現象,檢查組將立即停止現場檢查,認證中心做出不予通過認證結論。同時要求其在指定媒體公開道歉,消除不良影響,并自發現之日起6~12個月后,視其整改情況,重新受理該企業的認證申請。
(三)認證中心在實施管理體系認證過程中,發現企業冒用、仿用等違規使用中國環境標志現象,即認為該企業存在誠信問題,將中止審核過程或撤銷已發放體系認證證書。同時要求其在指定媒體公開道歉,消除不良影響,并自發現之日起3個月內,視其整改情況,重新受理該企業的管理體系認證申請。
(四)認證中心在實施中國環境標志年度檢查過程中,或通過其他途經發現已獲中國環境標志認證企業存在超范圍使用或其他違規使用中國環境標志的,將要求企業立即整改,同時要求其在指定媒體公開道歉,消除不良影響。情節嚴重的,將暫停直至撤銷其中國環境標志認證資格。被撤消認證資格的企業,自撤消之日起6-12個月,視其整改情況,重新受理該企業的認證申請。
第七條 認證中心將定期在媒體上公告獲得中國環境標志認證企業名錄、產品型號等,同時公告撤、注銷認證企業名單、產品型號等。
第八條 獲中國環境標志認證企業可自愿采用認證中心推薦的數碼防偽措施,公眾可通過電話、網上查詢等方式,辨別中國環境標志產品的真偽。
第九條 違規使用中國環境標志的企業,經整改后,是否接受其重新申請認證由認證中心總經理批準。
第十條 本規定由認證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中國環境標志使用管理規定
第二條 中國環境標志產品認證管理辦法是由中國環境標志產品認證委員會制定,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以秘書處的名義授權給中環聯合(北京)認證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認證中心)實施的證明產品環境特性的第三方認證制度。
第三條 中國環境標志已經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備案,凡已獲得中國環境標志產品認證的單位,在其產品(服務)及包裝、宣傳材料上均可使用中國環境標志。
第四條 未獲得中國環境標志產品認證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使用、仿用。違反者,認證中心有權要求對方停止其侵權行為,并提出經濟賠償要求,同時要求其在指定新聞媒體公開道歉。否則,認證中心將采取法律措施,包括通知當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查處,進入司法訴訟程序等。
第五條 獲得中國環境標志認證的單位,應僅在已認證的型號的產品中使用中國環境標志,不得超出認證范圍使用。
(一)中國環境標志可用作廣告、展銷會、訂貨會或推銷產品時進行宣傳和展示。企業在使用中國環境標志認證標識時應在環境標志產品及包裝物上按統一規格的環境標志圖形(見附件)使用。
(二)中國環境標志只允許在獲證產品上使用,不準以任何方式轉讓、出售、借用或冒用。防止不正確使用包括對認證的虛假聲明和對標志的誤用,這種誤用可能導致暫?;虺蜂N認證資格。
(三)生產企業對環境標志有特殊印制要求(如低值易耗產品)的應填寫《環境標志特殊印制要求申請單》,經認證中心批準,可在已經認證的產品上自行印制環境標志。
(四) 獲證組織到期不再繼續認證或由于其他原因停止交納認證費用或被暫停、注銷或撤消了認證資格,就應停止中國環境標志的使用。
第六條 對于違反規定使用、冒用、仿用以及超范圍使用中國環境標志的,認證中心將采取如下措施,并保留提出經濟賠償和采取法律措施的權力。
(一)如在受理中國環境標志認證申請階段,發現企業已存在冒用、仿用等違規使用中國環境標志現象,認證中心將立即終止其申請受理并要求其在指定媒體公開道歉,消除不良影響,并自發現之日起6~12個月后,視其整改情況,重新受理該企業的認證申請。
(二)如在中國環境標志現場檢查階段發現企業冒用、仿用等違規使用中國環境標志現象,檢查組將立即停止現場檢查,認證中心做出不予通過認證結論。同時要求其在指定媒體公開道歉,消除不良影響,并自發現之日起6~12個月后,視其整改情況,重新受理該企業的認證申請。
(三)認證中心在實施管理體系認證過程中,發現企業冒用、仿用等違規使用中國環境標志現象,即認為該企業存在誠信問題,將中止審核過程或撤銷已發放體系認證證書。同時要求其在指定媒體公開道歉,消除不良影響,并自發現之日起3個月內,視其整改情況,重新受理該企業的管理體系認證申請。
(四)認證中心在實施中國環境標志年度檢查過程中,或通過其他途經發現已獲中國環境標志認證企業存在超范圍使用或其他違規使用中國環境標志的,將要求企業立即整改,同時要求其在指定媒體公開道歉,消除不良影響。情節嚴重的,將暫停直至撤銷其中國環境標志認證資格。被撤消認證資格的企業,自撤消之日起6-12個月,視其整改情況,重新受理該企業的認證申請。
第七條 認證中心將定期在媒體上公告獲得中國環境標志認證企業名錄、產品型號等,同時公告撤、注銷認證企業名單、產品型號等。
第八條 獲中國環境標志認證企業可自愿采用認證中心推薦的數碼防偽措施,公眾可通過電話、網上查詢等方式,辨別中國環境標志產品的真偽。
第九條 違規使用中國環境標志的企業,經整改后,是否接受其重新申請認證由認證中心總經理批準。
第十條 本規定由認證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中國環境標志使用管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