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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環境標志(II型)認證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開展中國環境標志(II型)認證工作,保證中國環境標志(II型)認證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制訂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中國環境標志(II型)認證(以下簡稱認證)是依據GB/T 24021 idt ISO 14021《環境管理 環境標志與聲明 自我環境聲明》要求,由第三方認證機構對企業的自我環境聲明進行認證,確認并通過頒發證書和簽訂標識轉讓合同的形式,表明企業的自我環境聲明符合GB/T 24021 idt ISO 14021《環境管理 環境標志與聲明 自我環境聲明》要求的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一切企業有益于環境的自我環境聲明的認證。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包括中外合資、合作、外資)和境外企業及其代銷商(以下簡稱企業)均可自愿申請中國環境標志(II型)認證。
第二章  申請條件
第五條 申請認證的企業必須具備的條件:
a)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應持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境外企業應持有有關機構的登記注冊執照。
b) 具有產品質量認證證書或產品生產許可證證書或經認可的檢驗機構出具一年內產品質量合格證明。
c) 企業近期(一年內)未受到當地環保部門的處罰。
第六條 申請中國環境標志(II型)認證的生產者、銷售者、進口商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a) 保證提供實施認證工作的必要條件;
b) 保證獲得認證的產品持續符合相關的國家標準和技術規則;
c) 按照規定對獲得認證的產品加施認證標志;
d) 不得利用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誤導消費者;
e) 不得轉讓、買賣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或者部分出示、部分復印認證證書。
f) 接受各地質檢行政部門和指定認證機構的監督檢查或者跟蹤檢查。

第三章  認證程序
第七條 申請認證的企業向中環聯合(北京)認證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心)直接領取《中國環境標志(II型)認證申請書》,申請書也可在中心網站下載http://www.sepacec.com/
第八條 由中心對企業材料進行審核,材料齊全,合格后與企業簽訂中國環境標志(II型)認證合同。
第九條 中心在收到企業認證費用后,在10個工作日內組成企業現場檢查組,由現場檢查組依據企業聲明的內容和產品特點對企業的自我環境聲明進行驗證。由中心注冊的高級檢查員任組長。
第十條 現場審查內容包括:企業對自我環境聲明控制能力評價以及申請材料和企業現場一致性檢查。現場審查存在不合格項應在3個月內進行整改,認證機構采取適當方式對整改結果進行確認;當現場審查結果不合格,則終止認證。企業經整改后應重新申請認證。
第十一條 認證機構對企業對自我環境聲明控制能力評價和申請材料和企業現場一致性檢查進行綜合評價。經技術委員會評審后,由認證中心向社會公示認證結果,公示時間為15天,若無異議,則由認證中心主任簽發中國環境標志(II型)證書。若有異議產生,則認證中心對異議內容進行審核,確實屬實,認證中心將要求企業解釋,并進行整改,在整改完成并經過驗證后,由認證中心主任簽發中國環境標志(II型)證書;若不屬實,則由認證中心主任簽發中國環境標志(II型)證書。
第十二條 自受理認證之日起至頒發認證證書時止所實際發生的工作日總計不超過45個工作日。包括工廠審查時間、認證結論評價,社會公示時間,批準時間和證書制作時間。其中:提交工廠審查報告時間不超過5個工作日;認證結論評價、批準時間及證書制作時間一般不超過15個工作日。
第四章  監督與申訴
第十三條 認證機構對獲證企業一般情況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監督。每次監督時間間隔不超過12個月。
第十四條 若發生下述情況之一可增加監督頻次:
a) 獲證企業被用戶提出嚴重投訴并經查實為持證人責任時;
b) 認證機構有足夠理由對獲證產品與本實施規則中規定的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質疑時;
c) 有足夠信息表明生產廠因變更企業機構、生產條件、質量管理體系等,從而可能影響產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時。
第十五條 監督的內容主要對認證企業一致性和上次檢查的不合格項的糾正情況進行檢查;認證產品一致性檢查至少應包括:
a) 獲證產品的中國環境標志(II型)及認證證書的使用;
b) 企業生產工藝,流程和產品與初次認證的一致性;
第十六條 每個企業監督審查時間一般為1-4個人日。
第十七條 獲證后每隔3年,應對企業進行一次全面審查,審查內容和審查時間與初次現場審查相同。
第十八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解除企業與認證機構標識轉讓合同關系:
a) 監督性檢查時,發現認證產品及其生產現狀不再符合認證要求。
b) 企業相關認證產品發生重大質量問題。
c) 企業無意向續簽轉讓合同。
第十九條 從事認證、檢查、檢驗工作的人員應保守認證企業的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不得非法占有他人的科技成果;不得從事認證工作職責范圍內的咨詢和產品開發工作。
第二十條 從事認證、檢查、檢驗工作的人員違規、失職、徇私舞弊、弄虛作假視情節輕重由中心撤銷注冊,收回聘書,停止從事認證工作。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企業可向中心投訴:
a) 符合認證條件但中心相關部門不予以受理。
b) 對檢查、檢驗或停止轉讓合同關系有異議。
c) 檢查人員有違反認證規則行為。
第二十二條 投訴應以書面或電子形式,內容包括投訴的理由、意見、要求及必要的證據。
第二十三條 申訴調查工作一般由中心綜合部進行,至少有一名總經理或副總經理牽頭,自收到申訴日起三個月內做出處理意見。
第二十四條 對申請者偽造、冒用認證證書、認證標志,以及其他違反國家有關產品安全質量許可、產品質量認證法律法規的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認證收費包括申請費、文件審核費、現場審核費、及標識轉讓費。合同有效期為三年。每三年續簽轉讓合同,續簽費用不再包括申請費用。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中環聯合(北京)認證中心有限公司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批準之日起生效。